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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景善 法学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三 线上线下股东会一体化保障
无论何种形式的股东会,其制度功能均以股东平等原则为前提。然而,电子化在股东平等原则的实现方面具有双重面向:一方面,电子化以“技术赋能”为手段为股东平等原则的实现带来了科技保障;另一方面,技术失灵与“数字鸿沟”也导致部分股东在股东会电子化进程中面临股东权利,特别是表决权行使的梗阻,有悖于股东平等原则的实现。为此,应当直面股东会电子化的两面性难题,将线上线下股东会一体化作为贯彻股东平等原则的制度保障,进而确保股东会电子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实现线上线下股东权利的公平行使。
(一)表股东会电子内涵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投票、电子委托书征集等极大地推动了电子股东会,是股东积极主义行为的发展。股东可以通过远程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经电子委托书征集模式集中行使提案权,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权利。股东会电子化不仅仅是将书面材料转换为电子材料,更是对股东会议事过程和审议事项的全面电子化。股东会电子化包括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发出股东会相关材料、提供委任状等,只要有股东的电子记录就可视为已召开股东会。电子化替代书面方式的核心在于技术保障和制度完善,通过电子化手段实现股东会的高效运作和公平决策。
1. 电子技术的保障
电子技术在保障程序上应确保股东权利,至少要满足线上线下“及时性”和“双向公平标准”,实现线上线下股东权利的一体化。在保证线上线下股东利益均衡的问题上,线上股东的权利在某些方面可能受到限制。例如,线上股东提前看到资料等同于提前收到风险说明,并且自行选择线上会议意味着放弃线下出席的方式。及时性和双向公平标准主要体现在股东质询和表决权行使方面,这些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对电子化系统的可信赖性。股东会书面表决需要制作统一样式的投票文件,在使用电子方式投票时,系统障碍和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尤为重要,通常使用确认身份的方法包括ID、密码或人脸识别等。线上会议只要满足及时性和双向标准,其他程序和权利行使基本上是一致的。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公司给股东发出线上线下出席方式的双向通知,提供电子注册名和密码,股东可选择参加股东会的方式。进入会议端口时,公司应确认系统的安全性和信赖程度,然后股东可以进入议题和议案链接,行使表决权。为了确保及时性,公司需提前发出相关资料。
此外,股东会的场所应明确记录在会议记录中,无论是线下的实际场地还是线上虚拟场地。这有助于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当股东通过电话会议或其他网络方式参与时关键在于这些远程参与方式必须能够有效传递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线上线下会议机制的衔接
线上和线下股东会的融合是当前公司治理的一大趋势。股东会的电子化不仅提升了股东参与的便捷性和效率,也要求必须实质性确保股东平等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权利的平等行使依赖于程序保障。董事会在决定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发出通知时,必须确保发给所有股东,无论是现场出席还是通过电子方式参与,都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待遇。股东会可以在多个会场同时进行,但每个会场必须保持一体化,确保议事过程的公平性和一致性。传统的线下股东会强调现场出席股东的表决权,但随着技术的发展,线上参与变得愈发普遍和重要。如何在程序上保障线上线下股东的平等权利,成为股东会电子化的重要议题。
具体而言:
一是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公司应确保所有会议资料和议案提前发送给所有股东,无论他们选择何种方式参与。这些资料应包括会议通知、议案文本、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以便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审阅和准备。股东会召集阶段不充分、不公平的会议通知和信息披露将可能导致股东无法平等地审议拟决议事项,进而可能导致股东意思表示瑕疵、引发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股东会重新表决的风险。
二是表决权行使的公平性,线上股东应享有与线下股东同等的表决权行使渠道。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公司官网的表决平台或其他安全的电子表决系统进行表决。重要的是,这些电子系统必须具备高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防止信息泄露和系统故障。
三是会议互动的有效性,股东会不仅是表决的平台,更是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互动的重要场所。因此,线上参会的股东应能在股东会召开期间实时向与会人员提出问题并得到解答。公司可以设置专门的在线交流平台,确保股东的质询权和建议权得到充分保障。
四是实时记录保证透明度,会议的所有环节,包括讨论、质询和表决过程,都应详细地记录,并在会后向所有股东公开,在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维护会议的透明度。
总之,股东会的电子化不仅是技术的升级,更是公司治理模式的变革。为了确保股东权利的平等行使,公司必须在程序设计和技术保障上投入更多资源。通过完善的信息传递机制、安全的表决系统和有效的互动平台,可以实现线上线下股东权利的一体化,确保每一位股东都能公平、公正地全程参与公司决策。这不仅提升了公司治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也为股东会电子化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电子表决立法模式
1. 章定选择模式
新《公司法》在电子表决方面选择了章定立法模式。第24条第1款规定的电子表决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定,旨在为公司治理提供更多选择。因此,当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时,应当尊重公司的真实意思。该条款意味着在股东和公司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电子表决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人必须为电子表决提供充分的相关电子材料。例如,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一周以电子方式提供必要材料。具体的电子表决方式可以包括电子邮件、公司网页上的表决端、微信表决等,使用何种电子方式应由公司及召集权人决定。
在公司法明确规定电子表决制度之前,其实我国股东会的电子化早已起步于上市公司的网络投票制度。证监会2000年5月18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其中第6条以列举不得采取通信表决事项的方式,反向承认上市公司股东会可以有条件地通信表决的方式召开和决策,自此上市公司股东会以通信表决形成的决议有效性得到监管机构的明确承认。以深化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2004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而网络投票方式涵盖了电子表决方式,同步制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台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进一步规范,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以上市公司非现场参会制度改革为代表,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股东会通信表决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公司法在2005年大修后直至2018年的历次修改中未实质涉及股东电子表决权行使规则,关于股东表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原《公司法》第116条和第118条,分别规定了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进行现场投票表决和委托代理表决权,第59条第3款规定了书面表决方式。加之,新《公司法》第24条明确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东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电子股东会制度得以法定化。所以,不仅是上市公司,所有公司主体均可以适用电子股东会,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属于股东法定权利,无需就是否适用电子股东会另行作出决议、修订章程或由股东签署协议。实践证明,电子股东会的主要优势在于两点:一是拓宽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提高了股东会的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二是促进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电子委托书征集使更多股东能够参与决策过程。
2. 域外混合选择模式
比较法上,关于股东会电子化表决方式的选择立法模式可概括为董事会决议模式、股东会一致表决模式、章程约定以及授权模式。
自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确认股东可以电子方式投票以来,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层面逐渐认可和支持电子化股东会、认可通过相应电子化方式形成的决策结果。《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第211条规定,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证明(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或章程(bylaws)规定的地点召开,如公司证明、章程无相应规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召开股东会的地点的,董事会可以决定以远程通信的方式举行股东会。故董事既可以决定线上线下结合召开,也可以只规定线上,召开何种方式的股东会属于董事会的自由判断范围。因而,在特拉华州股东无法要求董事召开电子股东会,若要限制董事会的召集权限,股东只能通过在公司章程规定指定召开股东会的地点等,限制董事会选用电子股东会的依据。之所以将股东会召开方式作为董事会的自由判断范围,是因为股东会电子化的实现可能性、信赖度都不确定,且股东会电子化伴随着相应的实施成本(比如,为满足有效投票的法律要求还需要满足法定条件),特拉华州公司法应该考虑的是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董事之间的权力配置,是否采用电子股东会作为董事的经营判断事项。《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第600条规定决策是否召开线上线下型以及线上型会议时,若只采取线上型时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召开电子股东大会。因而,可以解释线上股东会只能经股东同意方能进行,也可以理解为股东同意就可以进行线上线下混合型股东会。欧盟2007年采用的《欧盟上市公司股东权利行使指令(股东权利指令)》第8条规定成员国应认可公司给股东提供电子股东会召开方式。采用电子方式时,必须及时转达会议记录、及时收取电子信息以及现场双向信息,而且应确保股东线上行使表决权的机制。该条文主要解决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的股东大部分并不在公司所在地,也有可能在成员国中的其他国家,为了便于股东跨国行使表决权而制定。德国公司法在2009年将上述规定转化进入本国法律,2009年德国修改股份公司法,在第118条1项中规定,股东会原则上遵循到场集会原则,股东无法现场出席并未选择委托代理出席时,经章程规定或授权董事会召开电子股东会。2022年7月,德国联邦议会将疫情期间关于电子股东会的临时性措施规定吸收进入股份公司法(Aktiengesetz),在规范电子化参与股东会议方式的同时,正式确认电子股东会的法律地位。英国2009年将欧盟股东权利指令国内法化,在《英国公司法》第360条(A)新设电子股东会,规定本部分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视为排除以电子方式举行会议的可能性,即使在不同地点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出席、发言和投票。英国公司法示范章程规定公司具备股东相互及时交换意见、提供足够信息、确保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环境时,两个以上股东不在同一个场所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有效进行股东会。进而《英国公司法》第311条第1项(b)规定,股东会召集通知明确规定召开场所,基于360条(A)可扩大解释为公司允许召开线上线下混合型股东会。
综合域外经验与我国实践,电子表决的规范化可概括为以下方面:首先,股东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时,公司应置备合理措施确认与会人员为股东本人或合法代理人;其次,公司应给股东提供参加会议和行使表决权的合理机会,包括在会议进行时同步阅读或听取会议记录的机会;再次,股东以发送电子信号、视频、会议电话或其他远距离通信方式行使表决权或采取行动时,应保存记录。可见,是否采取线上股东会属于董事会的经营判断事项,但是在根本上还要考虑到保护股东权利,以章程限制董事会权力或以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式衡量股东会召开方式上的股东平等原则。
(三)改进方向线上线下实质股东权保障
如前所述,电子化背景下线上线下股东会一体化应在制度上贯彻股东平等原则。而一体化方案的设计理当以股东权保障为中心,因为股东权利平等原则集中体现于包括股东质询权、议案修正提议权在内的权利群的行使,以及由此形成的对待线下和线上股东的公正、公平基准。具体而言,完善线上线下实质股东权保障的路径有二:一是制度路径,通过构筑权利体系保障股东在电子化背景下的公平参与;二是技术路径,通过优化数字信息系统确保股东会制度运行的稳定可靠。而在股东平等原则的规范构造中,两大路径应当兼而有之。
1. 股东选择权
电子表决制度和书面表决制度为无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情形,提供了不同的选项。然而,这种选择带来了信息获取上的差异,形成了事实上的差异化表决权。股东在选择电子或书面表决时,必须接受与现场出席股东在信息获取和质询权行使方面的差异。例如,线上质询时可能会出现董事无法全部、即时回复的情况,这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前说明。在股东行使表决权时,现场出席的股东可以阅览纸质版材料,而线上股东则通过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应通过多种方式确保股东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会议议题,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决策失误。
以股东平等为前提,给股东以选项,若股东选择线上等同于放弃现场参会权。因此,尽管线上表决存在程序上的差异,但股东在选择线上表决时已默认接受这些差异,并自愿承担可能导致的后果。新公司法对行使电子表决的时间没有限制,一般情况下可设为在股东会召开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截止。对于采用何种方式召开股东会及股东选择何种表决方式,只要股东权利得到保障,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并发出通知,确保线上、线下股东会的及时性和一体化。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权益保护机制,确保股东会在电子化过程中不会因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而丧失或减少其合法权益。
2. 线上股东表决反悔权
电子表决制度主要适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上市公司,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及不便参加线下股东会的股东。更有观点认为,出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鼓励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之目的,可强制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表决制度。为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应在官网上发布股东会召集通知,并附上英译稿以方便海外股东(如有)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实时掌握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情况。为了防止系统误操作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应赋予线上股东在表决权范围内重新操作的权利。这意味着反对票可能转为赞成票,或赞成票转为反对票。鉴于这种可能性,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一日,根据表决权行使情况追加说明信息,以便股东更好地理解议案,作出准确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表决不能更改,在系统上区分设计保存、发送系统。此外,关于无法更改线上线下重复表决的情形,我国202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5条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 确保股东质询权
前文反复提到确保股东质询权,主要解决股东未在现场参加股东会,在线上参加而导致的信息偏差,进而失去股东应享有的平等质询权和议事规则上的权利,能够在股东会上提出修正议案,并获董事会的解释和回复。新公司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了股东知情权中的建议、质询权,但是并非区分线上线下投票的情形,是普遍规定。既然规定了电子投票制度,公司就应确保线上线下股东在议事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充分表达意见。这包括在电子会议平台上提供实时互动功能,使线上股东能够即时提问并获得解答。同时,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议事规则,确保所有股东的建议和质询都能得到公平对待,做到股东在电子化过程中不会因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其合法权益受损害。当然,股东若对于特定事项提出质询要求董事说明,董事无正当理由拒绝时,可以决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救济。
4. 确保信息系统安全
公司应确保电子化系统的安全性,包括身份确认、密码保护和人脸识别等措施,保障股东权利行使的可靠性。系统障碍和信息安全问题应得到充分重视和解决。例如,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和双重验证机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数据泄露。同时,公司应定期进行系统维护和安全监测,确保电子投票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此基础上,电子化系统应达到现场会议的“及时性”和“双向公平标准”,确保线上线下股东权利的公平行使。技术上无需考虑是否存在线下会议的问题,只要满足这两个标准,其他程序和权利行使上,线上线下股东会应基本一致。通过上述机制和措施的建立,公司可以在股东会电子化过程中,确保股东平等原则的贯彻和落实,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一是公司应为股东提供有关电子投票和电子会议系统的使用指南和培训,确保所有股东能够熟练使用这些工具参与公司治理。二是透明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会议相关信息,包括议案内容、会议流程和技术支持信息,确保股东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行使表决权。三是持续的技术支持,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技术支持团队,为股东提供实时帮助,解决在电子投票和会议参与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确保系统的流畅运行。电子化股东会不仅能够提升股东参与的便捷性和积极性,还能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在此过程中,公司应始终以股东的利益为导向,优化电子化股东会的各项制度设计,确保股东权利的平等和全面实现。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的整体水平,也为股东和公司之间建立起更为紧密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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