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思陆律师事务所

BEIJING XINSILU LAW FIRM

专业 · 责任 · 创新

业务领域/BUSINESS AREAS

专业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周到的服务体验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

股东会电子化中股东平等原则的规范构造(一)

作者 陈景善 法学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电子化是对数字化信息资源的一种新的使用和传播方式,其基础是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电子化的对象和内容是数字化的信息资源。随着信息技术的出现和快速发展,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以及董事会并进行决策属于公司治理电子化的表现之一。在技术上,股东、董事和监事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作出决策,股东和高管参与公司决策更加便捷和高效,电子股东会日渐得到广泛运用,逐步实现股东会的部分或全部电子化。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电子股东会具有降低与会成本、便于沟通商议、降低股东对决议的疑虑的重要意义。一方面,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获取公司信息,在决议形成前股东与公司保持灵活交流,可以更好地知悉和保障他们出席股东会的机会和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从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另一方面,股东会是公司组织机构中的权力机关,原则上以资本多数决为决策标准,负责重大资本决策事项、选任和解聘董事以及监事、审议批准分红方案等关键事项。


2024年新《公司法》首次规定,各类型公司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电子投票制度的引入意味着我国股东会制度全面迈向电子化,补强线下无法实际参与的缺漏,从法律规定层面解决在不满足书面表决条件和无法委托他人时,为股东参与股东会提供新的可选路径,股东行使权利机制逻辑更加完整。电子表决方式,适用于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电子表决不仅有利于提高股东参与度和决议效率,还能降低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的成本。然而有学者指出在我国股东会决策层面,由于身份认证成本较高和技术控制难度大,电子通信投票制度相较于董事会采用较少。如何减轻或避免股东会电子化对股东基本权利的影响、如何确保线上线下股东会的一致性来实现股东利益保护,是电子化股东会决议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以股东会的制度性功能为切入点,分析股东会召集以及表决程序和实质权利保障方面股东平等原则的实现,探讨线上故障等原因出现股东会决议瑕疵时的救济模式,力求避免因股东会决议电子表决而导致股东利益受损害的情形。优化电子表决的法律框架,确保线上线下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一 股东会的制度性功能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是一种非常设的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新公司法下涉及类别股股东权益的还应当组织相应类别股股东会审议,各类别股东充分参与股东会可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股东会决策经定期或临时股东会讨论作出,会议理应由全体股东出席。股东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组织机构,无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致的公司还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其制度性功能之实现均以股东平等原则为前提,这尤其表现在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力配置和股东会会议机制的设置上。只有在充分保障股东权利、按法律和章程规定程序召集,方能召开有效的股东会,避免股东会决议瑕疵股东利益受损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可撤销、未形成等情形,影响公司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理信赖。


(一)表决权限分配:参与度的保障


公司股东以集体决议的方式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性权利,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这种团体意思的正当性在于,股东会是由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组成的团体,各股东通过股东会将本人的意思反馈于公司。如前所述,从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内容看,股东会不仅是公司重大决策的管理机构,也具有监督经营者的功能,董事和董事会决策的背后隐藏着对股东权力的考量。根据新《公司法》第116条,股东会决议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即普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意义在于确保决议的效率及公司经营的有效性。然而,这一原则可能导致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特别是在上市公司的语境下,大股东可能利用信息差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等信息披露制度和股东会决议无效、可撤销、决议未形成等诉讼救济途径以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股东权利行使、股东会上的实质性对话交流、控制权、股东盈余分配、股份回购等事项,均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


传统上,针对股东可能无法亲自参与股东会的问题,公司法设置了委托表决权和书面表决制度。然而,这些制度存在劝诱和表决权委托征集的问题,导致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尤其在企业收购中,通过表决权征集获取表决权并夺得公司控制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在市场形成公司控制权时,股东会决议中的表决权行使、意思决定及经营监督功能显得不那么重要,但在经营者选任、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等方面,股东会的意思表示将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实现对董事经营行为的监督功能。书面表决方式存在被篡改、仿造、模仿等风险,削弱了股东提案权的实质性行使,股东与公司的对话交流可能受损。如前所述,股东会电子化可提高股东参与度,恰好起到弥补这两种表决方式弊端的作用。为了确保股东会决议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股东会召集和表决程序。这些程序,旨在确保会议充分议事和高效表决,从而股东高度参与股东会作出符合公司和多数股东利益的决议。电子股东会在召集通知、表决权行使、决议参考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方面实现了电子化或部分电子化,有利于信息的及时披露和传递。然而,股东会电子化后必须确保线下权利的相关规定在线上同样适用,避免系统问题或信息查阅不全影响股东对议案的充分理解和表决。线上线下程序保障是股东会决议电子化中股东享有同等待遇的前提,也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贯彻。这要求公司在电子化过程中,充分考虑技术和程序上的细节,确保股东权利不受影响,实现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表会议机制:公司意思决定功能


股东会作为公司组织机构,其功能的实现依赖于有效的会议机制。如前所述,有效的股东会会议机制需在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上保障股东的平等出席,确保股东能够行使表决权。依照提交主体的不同,由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和事项可以来自董事会、监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股东会中审议议案的目的不仅在于议案本身,更在于通过会议交换信息,深入了解议案的优劣,从而为决策提供依据,促进信息公开和管理层的谨慎作为。因此,会议机制的有效性是股东会制度功能实现的前提。


在股东结构分散的大型公司中,股东汇聚一地召开股东会并不现实。因此,必须确保股东对议案的知情权和表决权的便利性,以充分保障其权利行使。新《公司法》第115条明确规定股东会召集通知的内容、发出时间及议案提前发出的时间等,确保股东能够提前知晓并准备参会。公司法应当关注股东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确保中小股东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以期实现股东的实质平等。具体而言,股东权利行使、股东会上的实质性对话交流、控制权、股东盈余分配、股份回购等事项,均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股东出席股东会时享有提案权、质询权,董事高管具有对此的说明义务,如此充分协商沟通后基于议案进行表决。


股东会的召集通知是股东判断是否出席股东会的基本参考资料,董事会制定议案和议程时应尊重股东的表决权,原则上不讨论议程设定以外的事项。若股东有与召集通知不符的股东会议案决议事项,可行使提案权。因此,股东应尽量亲自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考虑到股东无法现场出席的情况,如前所述公司法设置了表决权代理行使、股东会书面决议及电子投票制度。


股东会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股东行使表决权来实现,书面表决及电子表决方式可有效弥补线下股东会的不足。在电子化时代,线上股东会为股东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使其能够充分、深入了解议案后行使表决权。然而,为了保障线上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应提供足够的判断材料,使线上和线下股东享有同等的议事权和知情权,同时保障参加电子股东会的便利。为此,证监会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明确规定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例如,为线上参会股东提供的参考资料应与线下股东获取的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不再需要邮寄纸质材料,而是在公司网页上以电子文件方式公开就可以。这确保了线上股东在知情权和表决权行使上的平等地位,贯彻了股东平等原则。通过电子化手段优化股东会会议机制,可以更好地保障股东的参与权和表决权,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电子化不仅弥补了传统线下股东会的缺陷,还为股东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高效的参会方式,从而实现公司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未完待续……




   
   

法律咨询热线

15510104619